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因更换或者退货而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的规定。
(1)使用补偿费的设立原因
使用补偿费不等于折旧费(或二手车交易费的折旧费算法),其设立的原因是在车辆因质量问题而退换的情况下,对由于消费者实际使用车辆,造成车辆价值降低而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使用补偿费不涉及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复杂的车辆折旧计算。按照规定,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应当支付使用补偿费。对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的,销售者应予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更换或者退货时不支付使用补偿费。
(2)使用补偿费的计算
“车价款”指新车出售时开具发票的票面价格。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不得高于0.5%,并在三包凭证中向消费者明示所购买车型的使用补偿系数。
使用补偿费计算示例:某家用汽车产品新车发票价格10万元,行驶2万公里时发生更换或者退货,假定三包凭证明示使用补偿系数为0.5%,则消费者需要支付的使用补偿费为:车价款(元)x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xn=(100,000元x20,000/1000)x0.5%=10,000元。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第5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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