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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刘嫚:回顾司法改革轨迹,探路未来法治前行方向 | 2021记者看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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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南方都市报记者 刘嫚 回顾司法改革轨迹,探路未来法治前行方向 2021年是我跑口最高法院的第5年,5年间,一项项司法改革鼎故革新,我见证着改革从顶层设计到启动试点再到全面落地的过程,我关注改革背后的逻辑,也追问改革的痛点与难点。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词,这一阶段性目标实现后,人民法院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杜绝超标查封,完善执行权制约,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损害司法公信的“诉讼主客场”等问题,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启动,让公正体现在每一级法院、每一宗个案中。 信息技术对司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应用催生新的纠纷类型,在线诉讼规则发布,传统的司法面貌也焕然一新。 对小区物业、App强制人脸识别说“不”,探索数据权益保护,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制定,新业态领域新增多道法治保障。 持心如衡,以理为平。法治,为社会立规,为公民权利撑腰,在回顾司法改革轨迹的同时,我们也试图探路未来法治的前行方向。 代表作品 对话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 将出台在线办案规定,明确诉讼规则 信息技术对司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应用也催生出许多新的纠纷类型。2017年8月至今,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探索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实现了司法模式划时代变革。 未来,互联网司法在新技术应用上还将作出哪些探索?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如何完善?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就此采访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李少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制定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构建形成一整套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为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提供规则指引。 谈互联网法院 推动数据共享协同,保障数据安全 南都:互联网法院被称为互联网司法的试验田,三家法院探索了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实现了司法模式划时代变革,请问是如何做到的? 李少平: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实施“网上案件网上审理”机制,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审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线完成,开创了全流程网上办案新模式。我们认真总结、大力推广互联网法院经验,在广大普通法院逐步推行在线诉讼。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倒逼了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在线办理案件新模式,各地法院通过开展“云审判”,有效满足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互联网法院在推进诉讼模式变革的同时,也积极探索推动了在线诉讼规则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开创性地确立了在线诉讼相关程序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全国法院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在线诉讼规则。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制定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构建形成一整套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为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提供规则指引。 南都:三家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功能、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的? 李少平:依托集中管辖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制度优势,三家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全面加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规范网络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促进国际网络空间治理。 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合理划定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推动公共数据在安全可控、保障隐私前提下最大程度开放共享;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旗帜鲜明反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有力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规则,认定采取挂机方式形成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未来互联网法院将继续优化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发展,主动求新求变,使更多前沿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落地见效。 南都:未来在互联网司法新技术应用方面还将作出哪些探索? 李少平: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在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科技应用“试验田”作用。探索建设智慧法院大脑,建立司法大数据中台,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对接,努力实现数据驱动和泛在服务,为群众诉讼和审判执行提供智能精准服务。同时,我们还将研究制定技术应用规则,统一技术标准、优化平台功能、推动数据共享协同、保障数据安全,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程序要求、符合实践需要。 谈在线诉讼 适用在线诉讼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南都:当前,法院适用在线诉讼时当事人是否享有选择权? 李少平:推进在线诉讼过程中,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规则的通知》(法〔2020〕49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适用在线诉讼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特别是针对涉及未成年、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标准更加严格,强化人民法院的提示说明义务和帮助引导,充分尊重特殊群体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便利。 南都:对于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当前法院有哪些解决方法? 李少平:针对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在技术层面,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区块链+司法”模式,以大数据、云存储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利用区块链技术防伪造、防篡改的优势,大幅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制度层面,目前正在制定的在线诉讼司法解释对在线诉讼中电子化证据的提交和审核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提交方式和审核规则。同时对区块链证据效力、审核认定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从证据规则层面,进一步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 谈网络空间治理 加大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规制力度 南都:当前,网络侵犯公民信息权、自然人隐私权事件频发,请问对此法院有哪些应对举措? 李少平:我们对互联网司法的定位,不仅是审判方式变革,也未止步于提高诉讼效率、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而是要通过互联网审判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裁判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可以说,确立和完善裁判规则是互联网司法的本质和硬核,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的最大价值所在。 针对你提到的涉及公民信息、个人隐私的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加大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规制力度。互联网时代人格权具有集合性、扩展性特征以及侵犯人格权方式和后果线上线下并行的特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公民网络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保护力度。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教科书式名誉侵权案”、北京二中院审理的“负面新闻报道肖像权案”、上海二中院审理的“骚扰电话标注案”。 同时,我们大力维护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商业使用规则和边界,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芝麻信用隐私权案”、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去哪儿个人信息泄露案”、南京中院审理的“百度浏览隐私权案”、湖北宜昌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等等,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该类案件,有效督促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数据时合法合规,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南都:在打击网络黑灰产,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水平上,法院具体有哪些经验做法? 李少平:针对网络黑灰产,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积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法律边界,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暗刷流量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传销行政复议案”、深圳中院审理的“大数据盗用不正当竞争案”等,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加强了对网络黑灰产业的打击惩治力度,有效净化了互联网产业市场环境,促进了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法回应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杨万明举例称,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 杨万明介绍,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杨万明称。 审级制度改革将启: 打破诉讼主客场,最高法院审标志性案件 刘贵祥: 探索失信名单分级管理,惩戒分级分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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