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的开展,其沿线国家的法律也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不管是合作贸易还是进入投资,都会涉及到他国的法律限制。其中菲律宾作为“一带一路”的一个站点,从法律的遵从和研究,追溯到起源,菲律宾法律的确有特色。早期南亚群岛之间既不存在国家主体,也没有一个像样的权威机构,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这些穆斯林国家惯常于用《古兰经》为基础进行族群之间的管控,用意识惩罚方式。到了殖民时代的时期,从1565年到1946年,菲律宾先后经历了西班牙、美国的殖民统治,一方面它有着浓郁的东方文明色彩,而另一方面殖民者的切入,也带了西方文化。
所以西班牙和美国对其殖民时期,把律令传播在群岛国家之间,与原始东方习俗混合在一起,形成了中西法系合璧的“混血律法”。
原始族群自治律令,“习惯法”占主导 在西班牙人到来之前,菲律宾岛上并不是一片荒地,早就有人类居住了,而且各岛屿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文化、经济往来。主要是这座岛屿和贸易时代的主航线偏离,使得没有过早被欧洲殖民国家盯上,也就是不存在对外联系。所以原著民们按照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存活着,在此岛上唯一的组织形式被称为“巴朗圭”,意思是航海来到菲律宾岛上的马来人用,把他们“运载船只名字”作为了移民社会的组织称号。
整个群岛没有国王或者统治者一说,巴朗圭是依靠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彼此独立,互不隶属,族群之间的管理者被称为大督。
相对于岛的中到北部地带原始,岛南跟外界稍微有些联系,和周边群岛有着贸易往来,此地带的一些“巴朗圭”也就慢慢地形成联盟社群,而这种新联盟的领导者被称为“罗阇”。所以不管是大督还是“罗阇”,势必有着管理群体,维护秩序的原始律令。比如在《他加禄人的习惯》中曾经记录到:
“大督进行调查或宣布惩罚措施必须在他的巴朗圭民众面前,纠纷的当事人如果觉得自己受到了冤屈,将会从另外一个村子或巴朗圭任命一个各方一致同意的公断人……”
由此可见,约束人们行为的则是沿袭下来的各种习惯,或者基于亲缘关系的道德准则,这些通常是在巴朗圭成员长期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托的是族群之间的公共利益,还有大督和罗阇的威望。而至于审判结果,往往采取的是“神判”或者交付罚金,当然无法钱尝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劳役替代,实质上有点类似华夏的大家族下的宗法伦理管控治理。
伊斯兰教的渗透:《古兰经》的震慑力度 菲律宾群岛之间的发展并不是说是平衡和谐的,因此岛南地带的贸易发展和巴朗圭的联盟组织,使得部分岛屿和地区有了从原始步入封建社会的味道。在西班牙人进入之前,岛南地带的社会可以说有了很明显的等级划分。而我们知道的传统的等级维护,即依托于罗阇的威望,也需要意识形态的加固,因此便给宗教的输入和传统奠定了基础。
1450年,一名叫阿布·巴克尔的穆斯林从巨港来到苏禄,和当地首领巴京达的女儿结婚,岳父一去世,阿布便继承了他的统治地位,并且按照阿拉伯人政府的模式建立了苏禄苏丹国。与此同时,谢里夫·卡奔素旺,一个当时最具有影响了的宗教传播者也从马来西亚的柔佛来到菲律宾南部的棉兰老传播伊斯兰教,并随着势力的扩张和婚姻的关系,建立了一个同苏禄苏丹一样的政权。
得益于两大穆斯林统治者的宣传,伊利斯教在菲律宾南部快速地传播着,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和信仰的洗礼,以是一些苏丹国家建立之后,伊斯兰教中的律法推广。
而《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核心典籍,因此对整个菲律宾南部的法律出现产生了核心影响。穆斯林在南部建国,伊斯兰教也逐渐开始向原始的岛北部传播,并且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管控势力,在西班牙侵入之前,整个菲律宾从吕宋岛到塔阿尔湖地带都处在穆斯林的管控之下。
当然菲律宾的社会形态和阿拉伯半岛的社会发展状况是不一样的,虽然《古兰经》总的律令占到了此时期菲律宾法律中的主导位置,但是这些苏丹国家适用的法律属于伊斯兰法和旧时习惯法的混合产物。
殖民时代的律令:西班牙对菲律宾的殖民法律 在欧洲重商主义席卷之时,受到商业利益和宗教情绪的影响,西班牙看着邻居葡萄牙的海外殖民收益不断增加,分外眼红。于15世纪开始了在大西洋上开创殖民事业的邢栋,西班牙人在发现美洲大陆后,远涉太平洋,越过伊比利亚半岛来到了西太平洋中的菲律宾岛上。
1521年,为西班牙国王服务的葡萄牙人麦哲伦抵达菲律宾并登岛,对于早期马来西亚移民者来说,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是一个噩梦的开端,一开始土著们把对方当成来此地进行贸易的商人,于是热情的欢迎西班牙人。没想到麦哲伦的探险队目的是冲着香料来的,并且在此建立了商贸基地,进行势力的进一步延展。此后西班牙皇家前后四次派出数支探险队前往西太平洋,到了1564年11月,由四艘船组成的远征队登陆宿务岛,并开始把此地作为建立殖民地的重要港口。土著们显然和之前的态度不一样,这次多了份抵触情绪并且试图抵抗,但是最终西班牙人和土著首领图帕斯达成协议:土著人承认西班牙的统治,并且答应臣服于西班牙国王向其进供。
- 《布尔戈斯法》和《新法》两大西班牙殖民法的先后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西班牙和菲律宾的航线距离实在太远了,这种各种两大洋的唯一媒介就是美洲,所以自认而然地把美洲大陆上的法律带到了菲律宾。而《布尔戈斯法》是哥伦布到达美洲十余年后,为了规范西班牙殖民地的行为准则,保证当地土著人的利益才颁布的。西班牙王室认为自己有必要而且有义务去保护印第安人,因为这群土著无知野蛮又没有头脑在西班牙人眼中就是一群“大孩子”。
《布尔戈斯法》的旨意是按照委托监护制的模式来管理土著,其内容涵盖非常广泛,不仅是衣食住行,甚至于连宗教信仰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此项法律看起来很人道又面面俱全,但是这些规定到了新开发的殖民地上就鲜有成效,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此基础上,西班牙王室不得不考虑开发新的法律文书,于是在《布尔戈斯法》的基础上产生了《新法》,再一次深化了“委托监护制”的治理模式。
实际上这两项法律条款都是西班牙对于殖民地管控才颁布的专门律令,其目表面是是为了保护印第安人的利益,实际上加深了殖民地的财富掠夺。
实际上当西班牙王室开始殖民菲律宾时,并没有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新管理制度,而是按照其他殖民国家的方式,或者把在美洲大陆上的殖民经验挪用到了菲律宾岛上。所以从16世纪初到19世纪之间,这个隶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所使用的法律、所建立的司法机构都和美洲西属美洲殖民地上的相同。
因此很长一段时间,菲律宾岛上使用的法律条款就是在《布尔戈斯法》和《新法》基础上挪用的,这种被广泛宣传的“委托监护制”在菲律宾殖民地上横行霸道。当然之这一制度给美洲的土著印第安人带去了严重的灾难,同样菲律宾的被殖民者们也是痛苦不堪,长期的压迫使整个菲律宾经济陷入奔溃境地,如此一来菲律宾殖民当局便设法对殖民监护主的各种特权加以限制。如1595年,马尼拉检审法院就拟定了一个贡赋“限制标准”,借此类约束监护主们的行为。
在势力此消彼长之下,菲律宾上的委托监护制也跟美洲大陆上的命数一样,逐渐走向了消亡。但是西班牙也不可能对之置之不理,不加管控,他们试图持续借助《新法》的内容和后来编纂的《西印度群岛法律汇编》,后者基本包含了以往有关殖民地的立法,当然添加了对菲律宾重大事务的敕令,于是这个时期对于菲律宾殖民地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通通是按照这部汇编的内容参考实施。
去殖民化时代:“混血法律”的出现 17世纪以后,哈布斯王室已经统治了西班牙近200年,随着整体势力的衰落,西班牙也处于落寞的状态,因此也导致海外殖民地管理的失控。由于菲律宾长期以来都处在经济困顿当中,大部分时间靠王室补贴。早期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菲律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都直接受宗主国西班牙的政策影响,但是18世纪60年代后,自由贸易的兴起加上西班牙卡洛斯三世统治时期施行开明专制,对殖民地也做了较大的调整。王室的改革措施,就是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菲律宾殖民地对宗主国的财政补贴依赖,没有了经济基础作为保证,那么各项法律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巨大的转变。
另一方面,自由贸易使得全球的殖民地开始踏上了独立的道路,菲律宾作为西班牙的殖民地持续的靠宗主国输血养活,时间一久就有面对被抛弃的结局。所以双方都处在对峙的局面上,
一方面菲律宾近2个世纪都在用《西印度群岛法律汇编》和一些带着西班牙本土律令的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走上独立发展道路也导致菲律宾当局迫切需要新的法律来保护自我发展的利益。所以整体的法律发展中还带着浓厚的西班牙宗主国律法的基因。
直到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后,菲律宾的主权转让给了美国,美国对于菲律宾的管控,其治下的法律自然就受到独立后的美洲法律影响。如果追随美洲大陆的立法准则,鉴于它曾是多个欧洲殖民国的殖民地,其法律涵盖的基因不仅有西班牙,也有英国、葡萄牙和法国的遗脉。当美国殖民菲律宾后,又把这种影响带入到菲律宾岛上,产生了多元律法结合的化学反应。
1946年,菲律宾获得独立建立共和国,那么就意味着它将要建设属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和典籍。无可厚非,受到原始民俗和多元宗教信仰的影响,加上长达几个世纪殖民的统治,西班牙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已经深入到菲律宾群体的骨髓中。
因此从保障菲律宾人民的核心利益出发,岛国把美国对菲律宾原有的法律作为基础政策,在原始的西班牙法上进行筛选,做保留和变化,形成了现在各项法典,这里面自然涵盖着多层面的法律因子,因此被称为“混血法律”,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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