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韦某某予以假释。韦某某长期患病的妻子终于迎来了丈夫的回归,这个艰难的家庭,又燃起了新的希望。桂林中院此次裁定充分体现了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的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精神。
案情简介
罪犯韦某某,男,2015年1月26日被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入桂林监狱服刑。入监后,因表现良好,该罪犯曾于2017年11月、2019年9月经桂林中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22年6月15日以罪犯韦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对罪犯韦某某假释,报送桂林中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东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桂林中院裁定假释。
审理情况
为了准确了解案情,开庭前,合议庭成员深入到罪犯原户籍所在地进行假释案件的调查取证、核实情况,走访了当地司法所及罪犯家属现住所,向其儿子详细询问了其家庭居住、生产、生活情况,并到医院了解其正在住院治疗的妻子的病情。此次实地走访调查,邀请了检察院、监狱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桂林中院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桂林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征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
01
查明情况
经查证查明,罪犯韦某某,原籍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某村,农民。其妻子长年患病,需要长期治疗,花销很大。韦某某为筹集妻子治病的医药费,不惜铤而走险,非法制造炸药出售牟利,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入监服刑后,因担心妻子无钱治病,一度陷入消沉。为此桂林监狱管教干警对其进行耐心管教帮扶,当地政府也为其家庭解决了国家低保,并在城区落实了安置房,极大地方便其妻子住院治疗以及家人照顾。罪犯韦某某深受感动,积极改造,两度获得减刑。
广西电视台“狱中面对面”栏目以《痴心丈夫有悔抉择》为题,对其经历进行报道。现其妻需要每周透析三次,多年来,都是两个儿子一边打工,一边照顾。现其大儿子外出打工,小儿子在家照顾母亲。如罪犯韦某某获假释回家,其小儿子也计划外出打工,与哥哥一起为父母提供生活费,母亲则由韦某某在家照顾。
该罪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十个月,超过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后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02
处理结果
经审理认为,罪犯家庭困难,妻子患病,其当初的犯罪动机是筹集妻子的医疗费用,而并非暴力性犯罪。其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其妻子也确实需要有人照顾。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及检察机关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桂林中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韦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24日止)。
法官说法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庭长
秦增儒
2021年12月1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桂林中院审监庭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主动作为,积极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切实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精神落实到个案当中。
1.该罪犯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及本次提请假释周期内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提请假释条件。
这是能否裁定假释的基本依据。
2.把握意见精神的基本要求,坚持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罪犯是为治病救妻而犯罪,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应区别于其他罪犯。其犯罪入狱后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我反思,心系病重妻子和家人。现其妻子尚在住院治疗,每周需做3次透析,确需有人照顾。罪犯韦某某假释后,可以照顾妻子、逐渐回归社会,儿子可以外出打工挣钱,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因此,
裁定准许韦某某假释,既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也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精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4.坚持区别对待。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定,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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