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各种事件还是比较开放的,所以常常有女性出现未婚先孕的情况,不知道怎么处理。
第一种处理,是和男方结婚,也有一些男性出于想结婚的目的可以让女朋友怀孕。无论是哪种情况,未婚先孕从而急着结婚,往往是婚姻不顺利的开始。因为在“结婚”这个程序上,其实女性占有一定的话语权,因为结婚就意味着女性将要承担人生中最大的风险——生育。而未婚先孕等于女性提前承担了这部分风险,男方自然不会再为这份“风险”付出什么。
但是在结婚的前提下,男方支付的相关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即使没有领证双方继续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男方是不能要回去的。
第二种处理,是不和男方结婚,但自己生下孩子。这种情形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非婚生子女”。同时,依照《民法典》第26、1071、1127条的规定,即使男方不想要这个孩子,只要女性选择把孩子生下来,男方就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这个孩子有权利继承男方的财产。
第三种选择,是不结婚更不要孩子。首先,要不要孩子女方可以自行做决定,男方没有权力干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生育问题女方都可以自由堕胎,更何况是没结婚的男女朋友呢?
在这种处理下,因为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过错”导致女方需要做手术,所以女方是可以让男方承担一部分费用的。参照(2020)京03民终13984号案例等法院的处理,女方可以找男方要一半的医疗费、休养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但是法院一般不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因为同居是男女双方共同的选择,都要为此负起责任。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分手、流产等原因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所以说,男女双方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处理起来一定要慎重。尤其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男性是隐瞒自己已婚状态让女方怀孕,这种情况下对女方心灵会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即使男方愿意给女方补偿,也可能会被原配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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