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制度,就是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其实就是犯罪分子一个优惠政策,也就是犯罪过后,经过五年,十年,十五年,可见不再追究责任。
第一个,追诉时效优惠原因。给这个优惠政策的原因,第一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处理当下的重大、复杂、紧迫的案件,其他不是特别重要的事件是否就不可再追究。第二是犯罪分子犯罪过后,那些年前的小事就可以不用追究了,就是犯罪分子只是偶尔犯的小错,。。。也已经从善。
尽量不要中断了,不要延长。中断了,要从头开始算。
第二个,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刑法当中的以上和以下,都是包括其本数。不满是不包括本数。更通俗的说法,一般的抢劫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法定最高刑就是十年,追诉时效就是?法定最高刑是十年的,要时限十五年的。法定最高刑不满十年的,才是经过十年的。一个普通抢劫罪其追诉时效是十五年。严重的抢劫罪十年以上至死刑,那它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时,那经过二十年。
常见法定最高刑。一般都是故意犯罪,3以上10年以下,10年到死刑或无期徒刑。个别再加个3年以下。纯粹以数额试算的犯罪国,有三个犯罪区段,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纯粹以数额计算。
常见的过失犯罪,3年以下,3以上7年以下。
追诉时效不要硬记,太多太难。常见的犯罪法定罪,依据上面的故意和过失,大概知道就可以了。
第三个,追诉时效的计算。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开始计算,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结束或了结之日计算。
连续犯或者继续犯。非法拘禁罪是从放的这天开始计算。其实一般的犯罪也是从犯罪结束之日计算,是因为一般犯罪其成立和结束基本都是同一天。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例子,主犯和从犯的法定刑不一样,是否应该分别计算追诉时效?应该,因为目前,防止大锅饭。
第五个,追诉时效的延长。就是指无限延长,都可以追到两百年。中断是重新计算的意思,就是再算15年,20年。而延长是无限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之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被害人提出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三种情况可以无限延长。这三种关系可以理解为一个核心点,就是,社会关系没有趋于缓和。
犯罪后,司法机关都立案或受理了,没法逃,逃了就是公然对抗法律制裁。或者被害人报案了,司法机关应该立案却未立案。这几种方案就是归结为一点,犯罪后并没有风平浪静,而是有人找。公安机关,被害人这种点名道姓的找此犯罪分子。
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之后,行为逃避侦查和审判,这个立案或受理之后,应该是指名道姓的立案(点名道姓)。
例子,1995年,甲抢劫杀人,当时,公安机关立了案,但是不知是谁。之后到,2016年,因为其它事情甲被抓捕,也就是抢劫杀人已过二十一年,这抢劫杀人是否过追诉时效?从时间的角度,已经过了二十一年,最高是二十年,但是公安机关已经立了案,但是其当时立案的时候没有指定是甲,没有把甲定为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甲没有主动去司法机关是人的本能,所以此案件不能延长。
逃避侦查与审判,应该理解为积极的方式对抗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指名道姓地追,结果还是跑,这就是在积极对抗司法机关了,这才算是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这种情况去司法机关,那是投案自首。如果不去,也能理解。这种情况下,就是过了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
第五个,追诉时效的中断,中断的意思就是重新计算的意思。例子,在1罪的追诉时效期间之内,假设其追诉时效是20年,在其追诉时效内又发生了2罪,那1罪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其2罪按自己的路线行进。1罪从2罪当时的时间从新开始计算。
例子,甲1罪追诉时效是20年,但在1罪的追诉时效之内,但甲甲却在国外犯了另一个2罪,伪造私人印章,但此犯罪在我们国家不是犯罪。这样1罪是否重新计算计算。但此罪必须是中国的新罪。所以是不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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