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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聚焦食品安全,检察官带你解读刑法规定
来源: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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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危害食品安全可能会触犯刑法, 你知道吗?

法律法规是如何保护 “舌尖上的安全”的呢? 今天,让检察官带你深入解读 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老板A 猪肉便宜,我们把猪肉做成牛肉干来卖,这样可以多赚钱。 反正猪肉、牛肉都能吃,做成牛肉干也吃不出来。 员工B
检察官说法 以猪肉冒充牛肉制作所谓的牛肉干,是典型“挂羊头卖狗肉”的以假充真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则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以假充真”之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样构成这个罪名。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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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实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假冒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02 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群众A 你卖的蔬菜一股药水味,不会是打了很多农药吧? 哪有蔬菜不打农药的,打的农药越多越不会生虫子,越是新鲜,洗一洗一样吃。 商贩B
检察官说法 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瓜果蔬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含有超标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等都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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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0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电商A 这是我们公司最新研制的减肥产品——“减肥咖啡”,里面添加的“西布曲明”对于减肥具有很好的效果。 哇,喝咖啡就能减肥,买它!买它!买它! 主播B
检察官说法 西布曲明早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大家熟悉的此类物质还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轻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旦掺入食品中,也会构成这个罪名,常见的有“地沟油”、“瘦肉精”等。
此外,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也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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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04 非法经营罪 员工A 老板,我听说我们生产的西布曲明是卖给别人制作减肥保健品,这样干会不会有问题? 减肥保健品又不是我们自己制作的,我们只是销售原材料而言,别人派什么用场跟我们没有关系。 老板B
检察官说法 西布曲明属于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生产、销售这类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轻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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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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