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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治吏不治民”—从“严于治吏”观西汉律法对后世的影响
来源:古侃历史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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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研究封建王朝统治者对于文武百官、国民的最高统治思想,单从研读律法就可以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即便到了现今社会,能够保证各个国家社会稳定的根本都是律法的约束。对于曾经的西汉王朝来讲更是如此。 西汉时期,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统治阶层的励精图治都与当时的律法有着脱不开的关系。无论是百废待兴时期还是西汉中期迎来的鼎盛时期,善待官员的同时更是采用了“严于治吏”的律法思想,从“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角度看,不但将西汉律法贯彻到根本实处,还对于后世也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西汉,民俗、文化的传承,的确可以在汉朝使君王和平民之间,建立起潜移默化的联系。但是,民俗、文化绝对无法建立起两者之间的强链接,而且,对于一个国家的统治稳定来讲,唯一能从上至下约束国民生活的只有独一无二的律法。 所以,古代律法是帝王约束官员、百姓,按照自己既定的要求为王朝效力的硬标准,高效的执行就能保证王朝的稳定与繁盛。 而西汉的君主相对来讲,又是比较有智慧的代表,他们通过休养生息建立治国之本,又在艰巨的律法推进工作中抓重点,“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确在统治上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西汉后期吏治腐败,皇帝为官员求情 一、“严于治吏”的历史背景 西汉王朝是我国古代史上第一个出现的统治时间较长,并且完整地演绎了封建统治发展规律的朝代。当西汉逐渐走向鼎盛,尤其在西汉的中后期,增强国力、推进民生的工作已经不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吏治问题却成为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问题。在当时,官吏因为职务便利而造成的犯罪事实越来越频繁发生,统治者也才开始从政策上加以预防,补救上严惩的措施,开始对于官吏犯罪进行了积极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严于治吏”的确起到了澄清吏治的作用,而且左右十分深远。
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的247号汉墓中就曾出土了一批竹简,内容涉及西汉早期的法律、医学、军事、数学等方面。其中《二年律令》和《奏袱书》对研究汉代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学和史学价值。
史学家根据对《二年律令》和《奏袱书》的研究并结合着考察相关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的两个特点:一是汉律治吏以重典,目的在抑治腐败;二是汉律治民以重典,目的在维护封建伦理关系。 所以,从这个角度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的西汉统治者对于如何管理官员与百姓是有着十分清晰的认知的,在他们看来,民间最能起到约束作用的一定是道德伦常和文化传承,而约束官员的一定是严明的律法。这一点,更是“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体现。哪怕在西汉后期,依旧出现了帝王昏庸以及官员腐败,但是,这样的官吏律法统治思维十分值得后世借鉴。 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对于官吏看似严苛更为全面的治理律法应运而生。在很多历史学家看来,若想完全洞悉西汉王朝统治者的思想,不了解律法是无法做到的。 《二年律令》复制品 二、“严于治吏”在西汉律法中的具体体现 官吏律法针对的是官吏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各级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等损害国家和百姓利益的犯罪行为。 西汉是我国封建史上第一个站住脚跟的封建王朝,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阶段,还保有生机勃勃的生命力。由于西汉时期比较注重官吏操守的培养,所以,有不少德才兼备的官吏理政驭民,禁盗息讼,为了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而尽职尽责。长期的安逸逐渐在西汉中、后期开始出现了官员腐败。有很多官吏利用职务之便开始损公肥私、酷虐百姓,直接激化了社会矛盾,更是开始威胁西汉统治。 史学家总结,大致可以将西汉时期的官吏职务犯罪分为几个类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收入的职务犯罪,包括:主守盗、受所监饮食财物、放散官钱、取息过律、加贵取息等等。从司法层面,因为不尽职责而导致的职务犯罪包括:选举不实、更相荐举、任人不善、故纵、故不直等等。除此之外,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还包括:擅赋、擅发兵、擅弃兵等等。 所以,西汉官吏的腐败问题也是一点一滴积攒出来的。在初期同仇敌忾时期,所有官员一心想要振兴大汉王朝,直到物质富足之时,各种贪污腐败的不良思想也就从此滋生。 所以,当西汉统治者发现官吏职务犯罪猖獗并直接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开始了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采取了政策上的预防、补救上的严惩措施来整饬官吏。 西汉疆域图 (一)预防为主的措施 西汉在出现官员腐败之时,统治者们已经开始崇尚儒术,所以,他们对于官员治理的理念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礼记·中庸》中提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国家兴盛与否首先取决于君主的开明与否,然后再来垂范于朝臣。孟子看来:“唯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这些理念被西汉统治者纷纷效仿。 由此,西汉统治者十分重视提高官吏的素养,为了培养他们廉洁勤政、忠君爱民,开始有意识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官吏犯罪的发生。 这些措施分别为:注重官德教育,鞭策官吏恪尽职守;富裕官吏诸多待遇,督促其履行职责;通过奖赏,倡导官吏尽职尽责;执行规范的选官制度,合理优化官吏队伍;重视考课,并根据结果进行迁降赏罚;建立多层次立体的监察体系,强化对官吏的制约;增俸促廉等等措施。 从这一层面,我们也不难看出,西汉统治者在平时的官员培养到治理的所有环节中都十分优待官员,最大可能地给他们带来合法的既得利益,这样,当很多有志之士可以完全不考虑供养问题,而全身心为国效力。 不过,这样的仁治需要配合的是清廉的官场风气,在慢慢开始经不住物质诱惑的西汉朝局来说,如此温和的手段开始慢慢失去效力。随之而来的就是发生贪腐之时汉朝统治者运用律法的严惩。 西汉分明的等级制度 (二)严惩为辅的措施 汉景帝时期,也有大臣一针见血地指出:“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并以秦代历史作为借鉴,认为“奸邪之吏,乘其乱法”。在他们看来,吏治问题,是强秦消亡的根本原因。由此,严厉的官员失职惩罚律法也就应运而生。 对于严惩官吏受贿问题,在《二年律令·盗律》中的记载是:“受殊以枉法,及行者,皆坐其减(赃)为盗。罪重于盗,以重者论之”。《二年律令·具律》的记载是:“其受贼者,驾(加)其罪二等。所予减(赃)罪重,以重者论之,亦驾(加)罪二等。”《汉书·刑法志》在谈到对受贿的处罚则记载:“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赚枉法,守县官财物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对于官员受贿问题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重裁官员违反伦理的犯罪,以及矫治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行为也有着极为严苛的刑罚,让很多官员因此恪尽职守。汉代统治者很重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汉初曾由承相派出监御史,监查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更是把全国划为13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作为监察官,对于地方官员更是起到约束、震慑的作用。 古代的都察院 三、“严于治吏”体现的西汉统治思想 在西汉的众位统治者看来,君主一定是要对于文武百官起到带头作用。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一直以来都明白以身作则,即便身为帝王也从来不会独断专行,相反,他们会广开言路并且严于律己。在汉代历史记载中,很多来自帝王犯错而对于自我的惩罚更是能说明问题。这一点,也是汉朝鼎盛时期文武百官能够臣服的原因。 由此,能让百姓臣服于汉朝,首先要让百姓认知到代表汉室的官员都是品格、操守极高的一群人。“严于治吏”可以真正将这一想法贯彻,而律法则保证了这样的想法长久地植入每一个西汉人的意识形态中。 封建大国终究会因为独断专行和王权集中而走向没落,这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不以这一点来评判“严于治吏”代表的统治思想是西汉王朝走向衰败的原因。如果真的能将“严于治吏”的方式进行到底,西汉的统治将会更加长久,从这一点上更能深刻体现出,西汉王朝的统治者想要通过这样的措施来实现 统治千秋万代,至少,西汉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当时是极为先进的。 汉武帝重用酷吏 四、“严于治吏”对于后世的影响 《明史·刑法志》中曾对西汉时期这一项律法有着高度评价: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当年,程树德也在《汉律考序》中提到:自汉以后,沿唐及宋,迄于元明,虽代有增损,而无敢轻议成规者,诚以其适国本,便民俗也。 如今看来,西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基本方略的奠基时代,它上承西周礼刑并用的传统,矫正了秦王朝专任刑罚的弊端,无论治理的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实施上,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西汉统治者确立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集权体质的优越性,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犯罪,并且与传统宗法伦理社会的特定国情相契合,有利于发挥礼仪道德整饬人心的作用,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汉高祖刘邦剧照 结语 无论如何,由西汉开始,创立的治理官吏职务犯罪基本模式,开始被后世不断传承、补充、完善,的确经久不衰。只不过,西汉时期的很多官吏治理手段是两千年前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不足之处显而易见。总体来说,算得上是中国对于律法思想的启蒙者,这一点才是最具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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