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同构成我国的诉讼的制度,它们都是国家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三大诉讼之间存在某些联系和共同点,如审判主体都是人民法院,诉讼阶段都包括一审、二审、再审,解决争议的形式都需要采用裁判等。
它们之间的区别,也非常明确地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功能不同。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以使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揭露和惩罚犯罪,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权益归属及民事关系,以保障公民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诉讼关系不同。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罪刑争议,它以被告人的行为为诉讼客体,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自身不能也不可能提起诉讼。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实体法上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争议,它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客体,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实体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它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为诉讼客体,原告只能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通常就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实体法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三是,解决争议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不尽相同。
主要差别在于起诉的条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审理程序以及裁判的内容、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诸方面。仅以证明标准为例: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为高度盖然性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明显优势标准。
四是,诉讼所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刑法(实体)和刑事诉讼法(程序)。
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民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实体)和民事诉讼法(程序)。
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实体)和行政诉讼法(程序)。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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