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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重复诉讼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来源:天津二中院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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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诉讼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本期干货小哥整理此问题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A7.F21446 重复诉讼

法信 · 裁判规则
1.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请求和理由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理由相同的,属于重复诉讼——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总第301期)
2.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再以相同抗辩理由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该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了认定,则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3.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分别传播同一作品的,即使该作品均来自同一服务器,但因作品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均不相同,故行为人的传播行为不是同一侵权行为,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案号:(2016)京0105民初95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7辑》(2019.7)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用来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王建康诉重庆市展力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由于其诉讼标的与给付之诉同为给付发生和确认针对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中消极确认合同效力的事由已经以抗辩的形式由后诉的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的审查范围包含消极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此认定,并不损害消极确认事由主张一方的实质权益,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诚信诉讼。 案号:(2018)渝02民终103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5.应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惠某与福建省漳浦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即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识别。虽然生效判决已对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但该残疾赔偿金与接受人工生殖技术治疗费用并非同一范畴,填补损失的对象也不同,二者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案号:(2017)闽06民终93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
6.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案号:(201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3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省参阅案例粤民例第16号
7.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但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的,则构成重复诉讼——曹县凤凰凯悦置业公司诉赵茂生等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若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审理前诉必然要对该争议作出裁断的,则该消极确认之诉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56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辑(总第45辑);(2016)参阅案例25号

法信 ·司法观点
1.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诉讼构成要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般而言,形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实质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区分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下确定同一当事人的范围没有意义。无论当事人在诉讼中仅为形式当事人,还是正当当事人,都要承受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的既判力约束,不能就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审理对象再次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性”的当事人包括:
①通常当事人 通常当事人是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因此,其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自不待言。
②诉讼担当人 诉讼担当人,是指就他人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有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从而为他人担当诉讼的人。[1]基于第三人诉讼实施权行使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有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诉讼担当,后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约定的方式产生的诉讼担当。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即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人。诉讼担当人的诉讼结果对被担当人具有约束力,在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构成时,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具有同一性。
③诉讼参加人 一个诉讼提起后,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的情形,称为诉讼参加。该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为诉讼参加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参加人,因其以独立诉讼的方式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之中,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当然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践中则存在辅助当事人诉讼和独立进行诉讼两种情况。前者由于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从参加人,在诉讼中仅仅为辅助地位,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作用的主观范围;后者因其独立参加诉讼,实质上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应当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
④当事人的继受人 当事人的继受人,是指通过继受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包括因自然人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团体当事人合并,而发生的继受情形;也包括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或法院拍卖等国家公法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人。
⑤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 是指在诉讼标的为以给付特定物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如该特定物被诉讼外的他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而非为自己占有的情形。
⑥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主要指在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公司关系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在原告胜诉时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诉。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3-634页。)

2.民事诉讼重复诉讼的构成要求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对象相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方面,即所谓一事不再理中“一事”的问题,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核心问题。它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 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关于诉讼标的,存在多种理论上的学说,概括起来大致有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包括二分肢说、一分肢说等)、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相对论等观点。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决定着对诉讼内容不同的理解,也决定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作用范围。我们认为,依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来理解,比较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状况。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认为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原告起诉时,在诉状必须具体表明其所主张之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以来对审判对象的理解是一致的。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简便易行,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至于旧实体法说中遭到批判的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出现复数诉讼标的的问题,可以结合实体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法上的特别处理加以解决。至于当事人一次纠纷不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扩展法官释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旧实体法说所具有的这种优势及其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契合度,是其他诉讼标的理论所无法比拟的。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在采旧实体法说理解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此处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4-635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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