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就是直接以宪法命名的法典,宪法相关法是指具有宪法的规范内容的一系列单行法,主要包括《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反国家分裂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版2018年修正本,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内容,正文部分共一百四十三条文。
第一部分,序言。宪法序言采用文字叙述式的表达方式,用热情洋溢的语言叙述了我国的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提出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并且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声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后,郑重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部分,总纲。总纲,即宪法正文第一章,内容为第一条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另外,还规定了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生态保护、国家机关精简原则和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公开宪法宣誓制度、国防建设、行政区划、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保护和政治庇护等内容。
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部分属于宪法正文第二章,内容为第三十三条至五十六条。首先,第三十三条概括性地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逐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次,规定了公民的若干基本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还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部分,国家机构。这一部分属于宪法正文第三章,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八节。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节内容为第五十七条至七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任期、会议制度、职权和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还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节内容为第七十九条至八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每届任期、职权、补缺。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第三节,国务院。本节内容为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职权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职权。还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本节内容比较少,只有第九十三和第九十四两条文,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领导体制、每届任期,同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节内容为第九十五条至一百一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领导体制、任期、职权。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本节内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并且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第七节,监察委员会。本节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是2018年修改宪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成、领导体制以及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节内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组织体系、审判原则(检察原则)、领导体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等。
第五部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部分属于宪法正文第四章,内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这些都是大家很熟悉的内容了。
以上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我加以总结,方便大家了解,如果大家读了感觉还可以,别忘了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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