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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一罪名只有死刑一项可选!多数人都不知也不可能犯此罪!
来源:陈豪俊律师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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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法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叫做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罪当其罚,罪行与刑罚要相一致、相匹配!对于大部分的犯罪,刑法都会根据具体的罪行不同而设计了阶梯式的刑罚,罪行越重,刑罚也就越重,直到死刑!这也是刑责均衡的一种体现。
一、刑法中的重罪 根据刑罚的轻重不同,我们可将犯罪区分为轻罪和重罪,重罪主要看最高刑,大部分的重罪都是有死刑的,有人总结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这八项罪名确实是重罪,但其实并非刑法中最重的罪,之所以有人以为是这八项最重,其实是受到一个误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触犯这八大重罪才承担刑事责任,犯其他的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将这八项罪名列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追责罪名中,不仅是因为这八项是重罪,还因为这八项罪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有能力完成这些犯罪的。而同等性质的重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绑架罪,在量刑上不但不比这八项罪名轻,有的还更重!但是考虑到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能力去实施这类犯罪,所以并没有把这类犯罪列为追责范围内。
二、重罪的刑罚 重罪的刑罚最高当然有死刑,但是比较罪与罪之间谁更重一些,还得考虑有几档刑罚以及适用的优先序列。 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较为例: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罚则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两个罪名的刑罚乍一看貌似一模一样,最低档都是三到十年,最高档都是十年到死刑。其实仔细看,顺序是有所不同的: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档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优先顺序为:死刑、无期徒刑,最后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基本档是: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这里的优先顺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后才是死刑。 这么一对比,我们就能得出一个结论,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要更重的。 那么,有没有比故意杀人罪更重的罪名呢? 有人说是绑架罪! 我们来看一下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绑架罪的基本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五到十年,情节较重的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起刑点高于死刑,情节较重的只有无期和死刑可选,但是从基本档来比较,还是故意杀人罪要重于绑架罪。
三、超级重罪——劫持航空器罪! 其实,真正的超级重罪是一个比较罕见的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顾名思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我们来看看这项罪名的刑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注意:基本档就是十年起步了!加重档(但凡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被严重破坏)只有一个选项:死刑! 整部刑法典中就这项罪名只有死刑唯一一个选项,法官判这类的案件也不用费脑了,直接判死刑即可。 虽然在基本档的比较中,劫持航空器罪比故意杀人罪轻,但是比较整体的量刑幅度,故意杀人罪最低三年起步,最高死刑,有大量的选项;而劫持航空器罪一上来就是十年起步,一旦加重处罚,就必须判死刑,没有留任何的余地! 这才是超级重罪!所以但凡敢于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基本已经是没有退路了! 试问,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想要不造成任何人受重伤、死亡,也不破坏航空器,难度有多高?所以,犯这个罪的基本意味着就一个结果: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之所以判的重,是因为这项罪名本来就是全球公认的重罪! 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航空器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旦飞上了天空,乘客的人身安全就完全寄希望于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了,一旦航空器被劫持,往往意味着全体的乘客的人身安全处于巨大的威胁之中,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必须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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