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近日正式公布,补充了高空抛物罪等17个新罪名,调整或者取消了10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罪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这种具体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比如新补充的“高空抛物罪”,直观形象地表明,高空抛物是一种犯罪行为。科学确定和使用罪名对于正确定性、准确量刑,包括教育和引导民众行为,都有着重大意义。
此次补充了哪些新罪名?从公众的关注度而言,最引人注意者,在高空抛物罪之外,当属“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几种。
冒名顶替能否入刑一直是热点话题。在每一起冒名顶替案的背后,都有一个被改变命运的人生。此前,河南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都毫无例外地刺痛了社会神经。守护社会公正,法律必须作为。但遗憾的是,冒名顶替行为尽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却无法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冒名顶替罪,弥补了这个漏洞。
法律的每一次调适,都是对现实的回应。新增冒名顶替罪是鉴于公众对机会公平的呼唤,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则是为了应对民间借贷秩序失范的紧迫现实,刑责年龄降至12岁、袭警罪单列等修法活动,也无一不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施暴者却往往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控制,社会正义观念由此遭遇了强烈冲击。但如果只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即使是在法学家中也有着迥然不同的看法。将刑责年龄降至12岁,同时又附加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则是一种较好的平衡。
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职责,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要不要在妨害公务罪之外单设袭警罪因此成为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增设袭警罪,意味着“警察执法有着特殊性,袭警不同于一般的妨害公务”的观念已成共识,将袭警单独列罪,有望增强刑法的威慑力。
刑罚当然并非越严厉越好,现代刑罚逐步走向宽缓是一个大趋势。有舆论质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之后,相较以往,制裁的力度似乎出现了弱化,因为过去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起刑点更高。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的各种具体情况和不同后果,将刑期阶梯化无疑更合理。
针对现实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更新”后的刑法可以期待。而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不未雨绸缪。比如在降低刑责年龄之后,实践中有必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累犯排除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特定制度,以此来增强刑事治理的效果。而面对袭警罪单列的争议,一方面,需要不断加大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袭警行为作出明晰的界定,以此确保袭警罪能够得到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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