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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来源:s小孙同学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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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提示: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各类要素, 身份:主要产生原因包括婚姻、血缘、收养 特点:人身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但身份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如离婚), 3.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支配型和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的状态。包括两种:一是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主要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二是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流转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在交易中因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面发生的移转状态民法上称之为做的关系,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特点:财产关系原则上可以抛弃和转让 孙天翔,民商法综合律师
曾担任国内某券商财务经理、前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兼任北京市某职业学院专家讲师、后入职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任专家团队律师。 除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外,还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证券分析师、董事会秘书等多项资格。 经过多行业、多岗位的工作锻炼,具有扎实的财务管理知识、法律风控知识、财税管理知识。在财务管理、风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撰写的多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 专业领域:公司类案件、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兼并收购、知识产权案、公司上市、股权案、非诉方向、尽职调查、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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