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时独身者,少之有理 “单身”在古时是指成年之后依旧一个人生活没有配偶,也就是说没有婚嫁,离异或者丧偶,到现在才引申为没有男女朋友。据史料记载,古时的单身汉很少,像老子、鬼谷子这样的独身主义者更是少之又少。“洞房花烛夜”,这是古人的四大人生喜事之一,可见“脱单”对古代的人们的重要性。
“脱单”在古人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国家还得保证“脱单率”维持较高的水平。经过对古籍和当时社会现状的结合分析,认为原因有二。其一是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男婚女嫁,儿女成家,生儿育女,光宗耀祖。原因之二是古人的平均寿命较短,但人口却是古时的第一生产力,不管是农作还是战争都需要大量人口。换句话说,人口的数量可以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若整个社会人丁缺乏,生产和戍边就得不到保障,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所以不管是传统思想还是国家安定的促进,为了满足人口的需求,我国古代将到了适时还未婚配的男女看作是违背国家理论之人,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减少这样的情况出现。
二、单身有代价,律法严苛 古代提倡早婚。据古文记载,最早在周代,朝廷便将男女的婚娶等相关大事写进了官方的文案中,国家就专门设置了掌管婚嫁的政府部门——媒氏。
《周礼·地官·媒氏》中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由此可知媒氏掌管男女匹配之事,让当代男女在适婚的年龄婚配,并且不允许有超过规定年龄还未成婚的情况。如果发现,将会被处罚金。按照当时的普通百姓的生活状况,罚钱算是相当重的惩处了。而《礼记》作为儒学的经典名著之一,它记录了先秦的礼制,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婚姻。据《礼记•曲礼上》记载:“男子二十,冠而字”,在《礼记·冠义》中也记载着:“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另外在《礼记•内则》也记载了女子的结婚年龄:“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也就是说至少从先秦开始,便有明文规定古代嫁娶年龄是男性20岁,女性15岁。
但若是法律强制规定婚嫁年龄,并规定单身有罪的话,有明确历史记录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越王勾践在回到越国忍辱负重的十几年里,严格执行早婚政策,并在越国境内大力促进生育,规定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并且颁布了一项《婚姻法》。他在该项法律中规定: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也就是说,若男子未在三十岁,女子未在十七岁成家,他们的父母会被判有罪。有罪对淳朴的古人来说,便已经属数典忘祖了。
到了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规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意思就是如果一个家庭里有两个及以上男子,但在成年后没有各自成家,要加倍征收其军赋。后来,随着社会进步,统治者觉得若按“有罪”处罚,恐会引百姓不满。
到了大汉时期,汉武帝刘邦开始施行道家的“无为而治”,也就是顺其自然的方法,但其儿子孝惠帝上位后认为“无为而治”对增长人口太慢,对“单身税”的法律进行了加强:
“女子年三十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意思便是,若家中有年满十三未女子还未婚嫁,便要征收五倍的人头税,一直收到三十岁。当时规定一人的一年需交税120钱,那么征收的600钱这对贫苦的人家来说,就算倾家荡产也无法承担。但该法案一出,效果显著,到西汉灭亡的时候,整个国家的人口从建国之初的1500万,整整飙升了两倍,达6400万。但因为种种原因,西汉灭亡后,后世也将“单身税”废除了。
到了晋代,国家开始强制分配对象给未出嫁者。据《晋书·武帝纪》记载:
“致女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也就是说女子到了十七岁还未成家,地方官吏将会为其找一男子逼其出嫁。历朝历代,除了晋代有强制嫁人的法案外,隋、唐、宋朝均有此项规定。
南北朝时期,刘宋所著的《宋书》中载:
“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意思是说,如果有女子年满十五岁还未出嫁,家人一同坐牢。
隋朝的法案规定女性最迟二十二岁必须嫁人,否则便会采取强制措施;唐朝男性十五岁,女十三岁;宋朝的律法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并听婚嫁”。据《大清通律》规定:“男十六而娶,女十四而嫁”。
为了增加人口数量,各朝各代通过立法强制“脱单”,虽有些法规的确不近人意,甚至有些无情,但对当时的社会来说,只有保证生产力才能使山河稳定,必而为之。
三、保单身之难,国家亦帮之 虽说法律严格规定,年龄到了一定得结婚,可我们都明白,“脱单”不易。古时的婚配规矩实多,其中我们听得最多的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嫁妆”等等。这媒人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诗经中《国风·豳风·伐柯》写道:“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也就是说砍树需要斧子,那么婚嫁则需要媒人,如果说《西厢记》中的主人公是在寺中相遇,一见钟情,私定终身,其实这个剧本是违反常规的,不管是不是私定终生,都需要请一个媒人来牵线搭桥,不然会被社会唾弃的。所以不管是请媒人还是彩礼,都是需要一定财力的支持。再者说,在古代,也就是没钱的穷苦人家很难脱单。
但在古代,这点不需要担心,
国家既然需要增加人口,那么便会有其他办法来促进脱单。
首先,古时会有官方的相亲大会。每年会有三个法定的活动,元宵节、七夕节、三月初三的“仲春节”。像在春秋时期有个“仲春会”,便是官方设置的交友大会,据《周礼》中的《地官·媒民》记载:在盛春时期的晚上,要求单身男女行“奔”之事,如有不听从之人就可以惩罚。这里的“奔”是指 男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这一活动,是由官方推进展开的,所有单身未婚配者强制参加,若有人没有参与聚会或是没有“奔”,将会受到处罚。
此外,除了政府的强制婚嫁外,便是“官媒”了,它就相当于我们熟知的媒人。在明清时期,朝廷在地方设立了一个专门由官方来牵线搭桥,介绍婚事的职位--“官媒”,既是为官,那权威和压迫性自然不是一般民间媒人能比的,经“官媒”介绍的婚事,一般都是能成的。唐朝时期对于婚姻的法律规定便开始从官吏下手。唐律颁布了法令:官吏的官运将和所管辖地区的单身数有关,单身人数越少,越容易升官。也就是说当地的单身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官吏的升迁,所以就算为了官职,当地的官员也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促使当地脱单。等到唐太宗即位之时,便在颁布了一道诏令--《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地方官必须给当地单身者、鳏夫寡妇介绍婚嫁;如果家里因贫困无法按照礼仪嫁娶,乡里的富贵人家必须给予帮助。这也就解决了穷苦人家嫁娶难的问题。
最后便是古时的一夫多妻制。为了平衡男女比例和社会发展,很多朝代都对娶妾有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汉代的纳妾有规定,据蔡邕的《独断》中记载:“功成受封,得备八妾”;“士一妻一妾”;“卿大夫一妻二妾”,也就是说,有功名受封的臣最多可有八个妾,有文化和身份的人最多不可超过两个。从元朝开始,一夫一妻制被正式提出,老百姓不能娶妾。当然,这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而且古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若老百姓年过四十还没有子嗣,仍可纳妾。明朝规定:“亲王一级......许奏选一次,多者可止于十人。世子及君王......额妾四人”,但其实,一般都只是纳妾一人,若无后再纳。
四、古今之单身,情法相差 谈到这里,应该会有很多人羡慕古时的人们能够通过国家的法律来收获对象,现在社会上有不少“单身狗”和“单身贵族”呼吁国家“分配对象”。可古时候法律所强制规定下的婚姻是没有感情基础的,也没有我们所向往的爱情。
古代只是单纯的为了满足人口数量的需求,而那些被分配的婚姻基本上都是为了防止惩戒和罚款而强制的爱情,这样的情况或许是可悲的。
就像我们所说的,古代的能够单身真的很难,因为中国应该是世界古代史上一个由政府皇帝官方规定宗教人员不得婚配的国家。可是,若只是为了躲避单身的惩罚便在大好青年当了青灯苦烛下的小和尚,未免太过滑稽。
所以,现代社会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在古代,婚嫁是法律要求的义务。也许在我们看来古代强制的婚姻也许不人道,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看来,生产力和人口的紧缺似乎让“单身有罪”变得不那么荒谬。
1:《汉书•惠帝纪》
2:《唐律》
3:《周礼•地官•媒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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