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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政制史看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李栋《罗马政制简史》
来源:商务印书馆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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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政制简史》/李栋 著 ISBN:978-7-100-20901-4 定价:89.00 商务印书馆 2022年5月
古罗马从“七丘之城”发展壮大为一个庞大的帝国,几百年间经历了军事民主制、共和制、元首制、君主专制等多种制度的变迁。回望古罗马的兴衰荣辱,不能不引人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这也是罗马政制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与政治具有统一性,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一种延伸,是执行政治决策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具有独立于政治的价值,政治应当受制于法律的统治。 如果我们将罗马政制界定为法律系统之内的公法的话,那么,按照法律与政治具有统一性的观点,罗马政制史就等同于罗马政治史,罗马涉及法律方面的政治设置,基本没有什么独立的价值,只是罗马政治的执行方式或运行载体。 如果这样的推论不能让我们满意的话,那么,坚持法律高于政治并应规训政治的立场,同样无法获得我们的认同。因为罗马政制史的历程表明,后一种观点并不总是符合历史的实际。 因此,政治决定法律,或者法律决定政治,抑或是两者是统一的,都不能很好地解释罗马政制史中政治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如果我们换一种视角,利用卢曼“自创生”系统论看待此问题,或许该问题就能得到更好的解决。根据卢曼的理论,将政治和法律“捆绑”在一起的思考,往往简化了两者之间复杂的关系。 一方面,政治和法律应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系统,有着自己独特的“二元符码”,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另一方面,政治与法律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彼此互助,法律系统为政治系统提供“普遍性的规范性期待”,将政治合法化,同时,政治系统又以其特有的权力,为法律系统的实施提供最终的保障。 因此,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既各自“封闭运行”,又彼此“认知开放”,二者不断分化与互助,处于一种“结构耦合”关系之中。 具体结合罗马政制史来看,在罗马政制史的第一个阶段,即军事民主制时期,由于这一时期属于卢曼所说的“片段式分化”阶段,罗马的法律和政治还未从氏族体制中独立分化出来。因此,在实践中,政治也好,法律也罢,仍旧从属于社会之中,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 政治和法律关系在罗马政制史的第二个阶段,即罗马从军事民主制向共和政制过渡时期,亦即卢曼所说的“阶层式分化”阶段,出现了最初的变化。 一方面,在经过塞尔维改革、罗马进入城邦国家体制后,法律和政治在国家这个“结构耦合”中有了分化的空间和可能。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政治各自分化的过程中,“结构耦合为上级阶层赋予了优先地位”。这即是说,在存在上下分层的社会里,政治往往强势于法律,掌握政治优势地位的人,常常在法律的制定或适用中享有更多的权力和更高的地位。 换言之,此时的法律与政治的“结构耦合”还未真正形成,政治对于法律的影响或者说干预,还比较明显和直接。 但是,随着罗马政制史第三阶段即成熟的共和政制的到来,罗马初步进入了“功能式分化”的阶段。这时罗马的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成为各自独立的“子系统”。法律系统以“合法/不合法”的“二元符码”进行沟通,以形成“普遍性的规范性期待”为功能;政治系统则通过“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进行沟通,并以“形成与贯彻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为功能。前者着眼于以“合法/不合法”的语言所转译的规范性判断,后者则关注权力的分配与支配关系的形成。 罗马政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能够很明显地区分出“合法/不合法”。民选官职的选任,各类民众大会的投票规则以及元老院的运作,无不受到明确规则的指引。同样,执政官或平民保民官若想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变为法律,必须按照法律系统特有的“符码”和“纲要”,通过民众大会进行转换。独裁官在6个月内不受“治权”限制的政治决策行为,也必须受制于有关独裁官法律制度的内容,而不能随意突破。 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包含了双重视角。一种视角是上面提到的“子系统”通过“异己指涉”,将外部指认为“环境”。分化出的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彼此都是对方的“环境”,而非各自“系统”内部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视角则是两者所具有的“结构耦合”关系。“环境”会对“系统”产生“激扰”,“系统”通过封闭运行的运作方式,对来自“环境”的“激扰”做出自主调试。但是,这些来自“环境”的“激扰”并不必然引发“系统”的改变,因为“系统”改变与否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运作。 对此,卢曼指出:“系统无法在环境中运作,亦即,它无法透过自身之运作而使自己与其环境联结在一起。”实际上,罗马政制史的第四个阶段即共和政制崩溃阶段,就属于后一种视角。 在共和政制崩溃时期,在政治系统方面,面对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来“共和政制的危机”,政治家们都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对罗马进行政治改革。然而,他们的做法却不尽相同。 在前一阶段,属于新贵阶层的格拉古兄弟、作为“平民派”代表的格劳恰和萨图尔尼诺以及代表元老院贵族的小德鲁索,还大致能够在尊重法律系统的范围内,利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存在的“结构耦合”形式,进行沟通。 在后一阶段,苏拉、恺撒等政治强人利用手中的军事权力,破坏了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耦合结构”,直接将政治系统的主张导入法律系统,其结果是出现了卢曼所说的“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 一旦法律系统在毫无限缩的情况下,暴露于其全社会环境的压力之前,它就无法使其自身专注于特定的干扰。所有可想象的压力,都会使法律变形,换言之,它们有可能忽略法律、规避现行有效之法,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中,诱发系统将法解释为不法,或将不法解释为法。 在全社会的诸多此系统彼此间的关系中,倘若缺少结构耦合,那么现代语言使用方式意义下的法律,就会停留在腐化的状态。罗马共和政制也正是在上述这种“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中走向了终结。 罗马之所以被界定为“帝国”,按照德国学者赫尔弗里德·明克勒的说法,是因为“一个帝国必须至少经历了一个兴衰周期,并开始一个新的周期”。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出现的“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随着屋大维的掌权,亦即罗马政制史第五个阶段元首制时期的到来,不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而且出现了很大的改变。 奥古斯都通过寓共和制于君主制的方式发明了元首制,实际上就是重新将罗马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拉回到原来彼此分化的轨道上。 一方面,奥古斯都自公元前31年亚克兴海战获胜后,并未像苏拉、恺撒等政治强人那样,随意破坏罗马政制的传统;与之相反,他一直非常谨慎地处理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例如,从公元前31年起, 他按照罗马共和宪制的要求,逐年办理连任执政官的手续。后来他在《功业录》中那些谦逊的表达,非常明显地表明,他并未完全视法律系统为“无物”,直接将政治系统凌驾于其上。无论奥古斯都这样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他视罗马政制传统为一个不同于政治权力的存在,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奥古斯都在“恺撒遗产”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中央权力的控制,实现了对于帝国的掌控。公元前23年,他通过获得整个帝国范围内的“行省总督治权”和平民保民官的权力,在实质上获得了君主式的权力。 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并不只发生在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 当其他社会系统利用“结构耦合”对政治系统产生“激扰”时,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也会发生改变,甚至会使两者关系退化到分化之前的状态。 这实际上就是罗马政制史的第六个阶段,即君主专制时期。这一阶段,罗马的政治系统先是在“公元3世纪危机”的“激扰”下, 通过戴克里先君主专制的建立予以回应。君主专制的建立必然会弱化“法律系统”自主化的空间,因此,法律系统注定无法良好地“封闭运行”。 更为严重的是,公元4世纪中叶以后,尤其是公元395年狄奥多西一世去世、帝国分裂后,罗马的政治系统由于受到“军事系统”蛮族的军事压力以及“经济系统”奴隶来源枯竭所引发的诸问题的影响,控制力明显减弱。西部帝国的政治系统甚至失去了维系社会和平的基本能力。在此情况下,基于卢曼“自创生”系统论中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所具有的“交互寄生”关系,当其中一个系统出现问题时,两个系统的“成长”都会受到影响。 上述罗马政制的历史发展表明:罗马政制既不是罗马“政治系统”的“延伸物”,也不是罗马政治必须时刻遵循、固守不变的“常经”。相反,两者在罗马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独立于对方的“子系统”,享有各自不同的“符码”和“纲要”,并在罗马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显而易见的是,但凡罗马政制良善之时,都是两大系统恪守自己的边界、遵循“运行封闭”逻辑之时。要言之,这种封闭性正是促使政治和法律彼此分化与发展的基础。两大系统彼此基于“结构耦合”所产生的变化,其前提也正在于此,即“认知开放是以运行封闭为基础的”。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罗马政制史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政治系统并不是作为其对立面存在的,相反,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互生寄存”的关系。一方面,罗马政制的发展与演进离不开政治系统不断的“激扰”。罗马政制正是在此过程中不断“换代升级”,为后世西方公法之发展留下诸多理论资源。另一方面,罗马政制的维系也离不开政治系统所营造的和平与稳定的秩序空间。 罗马政制正是在此宽松环境里不断“积累素材”,为后世西方公法之发展留下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 一国政制之良善,既不是一味强调法律至上所能达致的,也非一味讲求政治挂帅就能实现的,而是两者既相互尊重、各司其职,又相互耦合、互生寄存的结果。 本文节选自《罗马政制简史》,有删改 罗马政制简史 描绘罗马政制的发展历程 解读古罗马的政治创造与政治遗产 内容简介 本书以罗马政制为出发点,描绘了古代罗马各个时期的政制图景,揭示了政制对罗马社会各领域的重要影响,为我们理解古罗马的兴衰荣辱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有益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兼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曾获第五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目录 导 论 一、 为什么要写一本关于罗马政制史的小书 二、 研究进路与方法 三、 罗马政制史的阶段划分 四、 相关概念的说明 第一章 从罗马建城到塞尔维改革:部落联盟下的政制 一、 罗马建城 二、 部落联盟下的军事民主政制 三、 伊特鲁里亚政制元素的引入 第二章 塞尔维改革:城邦国家政制的确立 一、 无法被纳入罗马氏族部落中的平民阶层 二、 塞尔维体制(百人团体制)的建立 三、 塞尔维改革的历史意义 第三章 从王政垮台到斗争结束:共和政制的确立 一、 王政的垮台与共和政制的初建 二、 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斗争的原因 三、 平民与贵族斗争推动下罗马共和政制的发展 四、 公元前 367 年《李锡尼—塞克斯图法》与共和政制的确立 第四章 共和政制成熟时期的安排 一、 官制 二、 元老院 三、 民众大会 四、 罗马共和政制的实质与特点 第五章 共和政制的危机与应对 一、 危机的原因及表现 二、 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尝试 三、 马略、萨图尔尼诺和德鲁索的改革尝试 第六章 苏拉和恺撒的政制改革 一、 苏拉政制改革的失败 二、 恺撒政制改革的成功 第七章 共和政制的终结与元首制政制的建立 一、 共和政制的终结 二、 奥古斯都元首制的建立 第八章 元首制政制的设计 一、 共和政制的遗存 二、 元首 三、 元首的官制 第九章 元首制的危机与君主专制的建立 一、 元首制的危机 二、 戴克里先君主专制的建立 三、 戴克里先的政制改革 第十章 君主专制的完善与变化 一、 君士坦丁对君主专制的完善 二、 君士坦丁之后君主专制的变化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 录 一、 奥古斯都至戴克里先的元首和君主概览(公元前 27—284) 二、 “四帝共治”时期的奥古斯都和凯撒(293—324) 三、 君士坦丁王朝的君主(324—363) 四、 瓦伦提尼安家族的君主(363—395) 五、 帝国分裂后的君主(395—476) 后 记 阅读古罗马文明 | 30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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