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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慈善条例》有哪些亮点?
来源:公益时报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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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民政局官网消息,日前,《重庆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个人大病求职及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内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每年9月5日所在周设为“重庆慈善周”
慈善文化培育发展对增强社会大众慈善意识,浓厚慈善氛围,营造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慈善文化培育发展措施。
《条例》第六条提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当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家庭”;《条例》第二十条提出,通过支持搭建慈善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培育巴渝慈善文化品牌,学校将慈善教育纳入德育教学内容,媒体加大慈善公益宣传活动等措施,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相关慈善工作,促进村(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条例》第五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及税务部门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发展
《条例》提出,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事项。
《条例》对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慈善活动载体,开发网络慈善项目,增强慈善募捐能力;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监督管理。
此外,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条例》也予以积极肯定和支持。《条例》第九条提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发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服务;(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三)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社会服务机构;(四)简化办事流程,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个人大病求助进行规范
当前,个人求助规范仍存在一定法律空白。对此,《条例》第十一条提出,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
其中提到,个人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个人求助实施公开募捐行为。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凸显了应急慈善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发挥慈善力量在应急事件中的作用,《条例》第十二条提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畅通捐赠物资收储、调配、通关、运输、发放的便捷通道,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条例》还细化了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慈善的责任。
制定多项鼓励激励措施
《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引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支持设立以扶弱济困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科学等事业发展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第十七条提出,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扶老托幼、生态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慈善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服务。鼓励、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鼓励、支持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加慈善服务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此外,《条例》还提到,鼓励将慈善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教育纳入德育教学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慈善组织合作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基地;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和录用参与慈善活动并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等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等应当优先给予救助,等等。
着力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社区慈善是当前和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着力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加强村(社区)慈善工作,健全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激励政策,创新村(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村(社区)慈善捐助站点,发展村(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志愿者、村(社区)社会组织合作实施慈善项目。
除上述几方面,《条例》还对“重庆慈善奖”评选、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等领域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皮磊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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