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温州的林先生花费近万元网购品相好的猫用于配种,结果一步步被卖家“套路”,收到的宠物猫“所见非所得”。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案件,支持林先生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的主张。
林先生家中养了四只小猫,为给猫配种,便于2021年8月21日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求购“长毛金渐层12色种公猫”的信息。位于福建的张某看到消息后联系林先生,表示有其需要的宠物猫。林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求购的猫的品种后,张某将林先生所购宠物猫的相关视频发送给他供确认。林先生随后向张某微信支付了500元作为定金。
同年8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最终电子《购猫协议》,协议约定:林先生购买公猫一只,本猫色号为标准ny12色长毛金渐层,价格为9500元,费用包含疫苗、体内外驱虫、运输费用。卖家张某承诺,使用航空托运、三天内发货,发现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买家可无条件退回,退还相应费用。
然而,收到宠物猫后,林先生发现其收到的猫像是“流浪猫”,市场价可能只值100元,与卖家张某承诺及拍视频确认的猫不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张某,要求退货退款。后因双方就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林先生将张某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同时,林先生应当将接收的宠物猫退还张某。由此产生的返还宠物猫的运费、寄养费用均因张某违约行为造成,是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认定两项费用合计3500元。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张某向林先生支付合计4万余元款项。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张某在微信和购猫协议中多次承诺林先生所购宠物猫和其发送的视频一致,但最终交付给林先生的宠物猫与其提供的视频存在明显差异,与双方约定的显然并非同一只宠物猫。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发货方式、发货时间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已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购猫协议以及要求退还购猫款9500元并按照购猫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鹿萱 )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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