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
河南广播电视台《大参考》栏目发布了一起
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纠纷案
冲上了热搜
案件发生在黑龙江双鸭山市
58岁男子与38岁女子谈恋爱后
男方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
证明自己是成功男人
以此消除二人之间的年龄差距
分四次给女方转账100万元
不久二人分手后
男方却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称自己是为了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才让女方对这100万元进行保管
因此分手后这100万应该退回来
没想到二审时
男方又改口了
说这100万是彩礼钱
最后
法院认为关于这100万元的协商内容
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
但双方聊天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
男方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驳回了男方的再审申请
维持二审判决:
100万属于一般赠与
女方不用归还
网友热议
↓↓↓
@Sin_o-X :是不是玩不起?
@少女宁宝:我只能说谈恋爱还是心眼子少点好。
@我就用这个昵称好了:转账就转账,别瞎说钱就能回来。硬要吹牛的话容易变成赠予。
@_十一君_:想学郎教授,没学明白。
@类人群星闪耀时s :年龄是亮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
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
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
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综合丨@大参考、网友评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看看新闻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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