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认定你单位有如下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查你企业2021年1月24日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梅赛德斯—奔弛牌FA6540A汽车,计税依据629800元,于2022年2月17日将该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000元给个人,未入账,且销售明显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本次检查根据某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6月21日评估价格412000元为计税依据,对你企业做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同时调增企业2022年2月应计收入额。
(2)查你企业购入职工食堂用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7218.00元,本次检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2020年7月购入洗碗机、冰箱等抵扣进项税额3931.99元,10月购入家用电热水器抵扣进项税额780.69元;2021年5月购入投影机、投影幕、电视柜抵扣进项税额4889.38元,12月购入衣柜、万能柜等抵扣进项税额5752.22元;2022年1月购入餐桌抵扣进项税额1863.7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查你企业销售车辆未作销售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购入职工食堂用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纳增值税64616.23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3.08元。
3.个人所得税
查你企业2019年、2020年租用办公地址房屋,一次性缴纳房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起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用办公地址,房屋费用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企业少缴增值税64616.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3.08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一倍64939.31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400.00元罚款。
三、案例来源
X税二稽罚﹝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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