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吉林舒兰一农民杀了一头自家养的年猪,在市场上卖了1.2斤猪肉,获利0.58元,被罚10万元。农民不服处罚,起诉市场监督局,一审败诉,二审判决也来了!
这位农民姓田,53岁,吉林舒兰地区人。自家养了一头年猪,本该在春节前夕屠宰食用。可由于生猪生长得比较慢,春节前夕长得不是特别大,所以就没有屠宰。
到了春节,在农村有放鞭炮的习俗。特别是过了大年三十午夜,家家户户基本上都放鞭炮迎接新年。这个时候在农村的鞭炮声非常的响亮,以至于惊吓了老田养着这头小猪。
这头不够斤两的猪,因为鞭炮声跳出了猪栏,把腿摔断了。这样把猪喂起来非常的麻烦,于是老田就等着过了大年初五,把这头猪在家里杀了以后,送到当地的农村集市上卖掉。
毕竟这个时候,当地的屠宰场也在放年假当中,认为自己这个时候杀猪也是默许的。可是天不随人意,这个时候尽管农村市场已经开市,可市场监督人员也到了市场履行职责。
老田在市场上支开了摊位,卖了1.2斤的猪肉,共得到了30元钱。由于春节前人们基本上买足了猪肉,所以即便是老田在集市上大吆喝,也没有人多少来买猪肉。
老田私自杀年猪卖猪肉,被当地人举报。老田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说出了自己卖猪肉的前后经过,市场监督人员不理会这些行为。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这些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最后市场监督局给出了10万元的罚单,并且没收了所有的猪肉和卖猪肉的工具。
这样的处罚让很多网友非常不理解,认为处罚得太重。毕竟在过去杀年猪,农村是可以任意杀的,任意在大街小巷卖掉的。
但在2018年猪瘟流行的时候,大家可想而知,养殖户损失非常严重。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够保障我国养殖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
老田当然不服市场监督局的行政处罚,于是就把市场监督局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老田败诉了,还要承担起诉的费用。
一审判老田败诉的理由,是不能够提供猪是自家养的证据。
老天决定上诉。于是搜集证据,
首先由村集体提供了猪是自家养的证明,并且因为猪腿摔断了才屠宰的。
第2个证据就是由当地屠宰企业提供了证明,屠宰企业正在放假当中。
老田本以为这两个证据上交以后,二审判决一定能胜诉。结果让老田大失所望,二审判决又败诉了。
二审判决给出的理由是提供证据的时间晚了,法院不予采纳证据,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判决需要的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之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是在一审判决当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提供的,由法院决定延期的证据。
然而,老田在一审判决当中没有提供证据,这就错失了提供证据的机会。毕竟猪是老田养的,所以这是一个事实,但并非是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
其实老田二审败诉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审判决已经给出了充足的理由。更何况一审和二审在出现绝对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改判。否则的话,都是一个系统,面子也过不去。
二审老田败诉了,而且还承担了50元的起诉费用。也就是说一审和二审都支持市场监督局对老田的行政处罚决定。
老田究竟错误在哪里呢?
一是老田没有通过屠宰企业屠宰生猪,而是私自屠宰生猪并出售产生的交易。这就违背了屠宰法。
二是老田屠宰的生猪无权到市场上出售,因为没有经过检疫。即便是猪肉的质量非常的好,非常的安全,但也必须通过市场检疫,否则的话就违背了检疫法。所以老田在这方面属于再次违法行为。
老田私自屠宰生猪卖肉被罚10万元依据在哪里?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2)涉及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信息反馈,老田共卖了1.2斤猪肉,价值30元。根据这个数据推算每斤猪肉价格为25元,这应该是近三年春节期间的猪肉正常价格。
老田被罚了10万元说明他的这头猪肉能够值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这头猪300多斤了,应该是一头大猪了。这说明了老田在描述过程中也存在撒谎的行为,可能是想借着春节期间能够多卖一点钱。
总之,禁止农村私自屠宰生猪,这是考虑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利益,维护了健康安全,净化了市场。毕竟生猪疾病比较多,也有一些瘟疫,以至于市场上病死猪肉泛滥成灾,影响了人们的健康。
国家出台制定了防疫法和屠宰法,把屠宰的权利集中在屠宰企业,保障了市场猪肉的质量,也就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这就改观了在人们印象当中,农村屠宰生猪的习俗。
其实我国也不一定了,在杀年猪或者家里想吃猪肉的情况下,可以屠宰自己喂养的健康的猪,屠宰以后可以自己吃,或者分给亲戚朋友吃,但不能够出售。要想出手必须到屠宰点屠宰,而且通过检疫。
任何新生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评判一个事物的标准要服从于大局,要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就目前来看禁止私自屠宰生猪,并禁止到市场上出售的行为,是符合目前我国消费市场健康安全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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