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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归谁?
来源:光明网
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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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员工在工作时使用了公司注册的微信账号,并将账号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公司要求更正,却被员工拒绝,于是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

2017年9月18日,刘莉莉入职一家工业器材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就在她入职前的一个月,公司通过员工袁菲的手机号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并相继提供给多名员工使用。

从11月22日开始,微信账号由刘莉莉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刘莉莉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莉莉”。

公司发现刘莉莉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后,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微信账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重新绑定指定的手机号码。刘莉莉拒绝。不久,公司向刘莉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刘莉莉拒绝返还。

公司认为,微信账号是为联系客户而注册的,刘莉莉私自将其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且拒绝返还,严重侵犯了公司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将刘莉莉告到广州互联网法院。

在法庭上,刘莉莉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她入职后由公司交付使用的,她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也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约定该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

袁菲提交的书面意见写明,她受公司委托,注册了微信账号并将手机号交由公司使用管理,公司享有手机号及由此注册的微信账号的使用权。

法院认为,微信账号是袁菲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注册的。刘莉莉继续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公司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刘莉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回财产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刘莉莉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虚拟财产归属需综合认定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工业器材公司是否对微信账号享有财产性权益,应当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微信账号虽然不是工业器材公司使用其名下手机号所注册,但根据袁菲所说,她是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注册了微信账号,后来交给公司使用,她本人从未使用过。

可以证实,袁菲注册微信账号并无实际支配、使用的意思表示。所以,微信账号是袁菲根据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从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来看,工业器材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员工使用的情形,许东与刘莉莉均为销售部营业员,刘莉莉也确认微信账号是公司在其入职后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及转账,结合许东在其离职时归还了微信账号和密码,可以证实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菲注册微信账号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享有。

因此,公司对袁菲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微信账号是刘莉莉入职后由公司提供,可视为公司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如今她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继续使用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另外,刘莉莉所添加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成果,应当归属公司。

微信账号已经由刘莉莉使用多年,客观上添加其个人亲朋好友的可能性较高,具备了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就本案而言,账号属于工作微信账号,公司交付该账号给刘莉莉使用,是基于销售业务添加客户、收取款项所需,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

刘莉莉在明知微信账号用于工作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该账号可能随时被公司支配,却仍然在该账号中添加亲朋好友,超出了公司交付微信账号时的使用目的,其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使用工作微信应公私分离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返还呢?

一是换绑手机号。微信账号换绑手机号可在微信个人界面“设置”中进行有关操作,因此微信账号换绑至工业器材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具有可行性,刘莉莉应配合公司按照腾讯公司设定的操作程序完成微信账号的更换绑定手机号操作。

二是解除实名认证。鉴于微信账号的注册与财付通的实名认证隶属于微信软件的不同业务,仍有必要予以分析。在微信支付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工作中通用的支付方式的背景下,要正常使用微信支付功能,需进行财付通实名认证,以确保微信账号使用人信息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

事实上,工业器材公司也需使用微信账号绑定的财付通业务,与交易相对方进行资金往来和结算,因此,微信账号换绑至公司名下手机账号的同时,实名认证信息也应随之变更,刘莉莉应解除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

微信账号已实名认证在刘莉莉名下,且使用长达5年,具备了一定的人身属性。本案肯定了微信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既有财产权益也有人格权益。虽然刘莉莉对微信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并添加了私人好友,产生了私密聊天记录,但这些附加在微信账号上的信息是可变更、可删除的。也就是说,向工业器材公司返还财产与对刘莉莉的相关人格权益保护,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

为避免类似争议,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

转自:《中国妇女》杂志

来源: 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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