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当事人的土地面临征收,但征收部门尚未与当事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某天,村委会突然通知当事人单方撤销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当事人承包的土地;随后,当地农业农村局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注销了当事人的土地确权证书。
面对村委会及农业农村局的如此行径,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应如何维护?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甘肃省某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约定自一九九几年起,当事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后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确认当事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为其颁发了土地确权证书。
长期以来,当事人及家人一直在此开展生产经营生活。近期,当事人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有相关人员来与当事人协商土地征收补偿事宜,然,村委会突然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同日,当地农业农村局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告注销了当事人的土地确权证书。
案件焦点 1、村委会是否有权单方撤销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
2、农业农村局注销当事人土地确权证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解读
一、村委会无权单方撤销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依法获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地政府亦核准、确认,并为当事人颁发了土地确权证书,现案涉土地拟被征收,当事人有权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村委会无权单方撤销土地承包合同。
二、农业农村局注销当事人土地确权证书的行为违法。
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村委会既无权单方撤销承包合同,那么,农业农村局注销当事人土地确权证书的行为缺乏前置依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该农业农村局在同一日注销当事人土地确权证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损政府公信力,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属于滥用职权,其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提示 本案系典型的通过村委会撤销承包合同的方式,变相替代土地征收。邓青锋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向当地有关部门寄送了法律建议函,并指导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丧失胜诉权。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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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截止于:2020-12-1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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