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究竟是“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准确地说,两者兼有。只是,前者是从普通大众的角度,后者是从被告人的角度。
近期,广西地区出现了将偷越国边境罪的人员“游街示众”的做法。从被告人角度,有观点认为,该做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从普通大众角度,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类似于古代的“游街”,不值得提倡,但是在某些特定犯罪频发的地区,这种朴素、传统的做法,也许更能惩处犯罪、预防犯罪。
如何平衡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以及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提升社会治安的期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果过于注重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有可能会像某些电影上演绎的,警方对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询问时,都需要对嫌疑人说“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上述权利?”此时,嫌疑人拥有沉默权,以及各种程序上的权利,警方、检方压力很大,需要找到确凿证据,才能将嫌疑人定罪,导致某些嫌疑人可能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惩罚。在经历漫长、复杂的程序后,虽然嫌疑人最终被定罪,但此时可能会让普通公众认为,这种做法无法对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惩罚、警戒作用,因为正义“迟到”了。
但是,如果过于注重满足公众的期待,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一律严惩,对于犯罪分子的人格不予保护,有可能导致冤案、错案,也有可能会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引起被告人的反弹——比如,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都会遭到很重的惩罚,以及各种法律以外的惩戒,此时,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在实施轻微犯罪时,人为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甚至临时起意,实施更为严重的罪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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